为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价格行为,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从今年8月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
这次专项检查的检查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的具体内容为: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2、医改试点地区和单位医药价格改革措施和政策执行情况,是否经向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4、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以及采取变相手段将部分免费疫苗和血液转为有偿使用的;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比照项目、组合项目收费,以及不遵医嘱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的地区,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执行情况;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7、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化学检验和检查收费,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分解检查部位和项目、重复检查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有无检查、治疗、化验收费标准和内容不对应,变相多收患者费用的;8、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是否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9、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性变相多收费的;10、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其中,检查的重点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医改试点地区和单位医药价格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医疗服务项目、病种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化学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这次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国家发改委将选择部分地区部分重点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并将派出若干督查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