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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利,更好地履行价格检查职能,现对全体物价检查人员(包括社会物价监督组织人员)廉洁自律作规定: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增强公仆意识,做到勤政、廉政,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不得有损害政府声誉的行为,自觉维护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利,以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不得有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弄权渎职行为。
三、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执行物价检查公务,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检查人员同行,并出示物价检查证件或由物价检查机构开具的介绍信。要做到礼貌、耐心、文明;不得接受吃请及从事与检查无关的活动,确因条件所限需要在被查单位吃饭的,应吃工作餐,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四、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的办案程序,超越职权,私自定案。不得随意减免罚没款,办??案,也不得为被检查单位说情。
五、严禁以权谋私。物价检查人员不得向被检查单位以任何方式索要和收取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接受被检查单位的旅游邀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六、做好群众信访工作。要热情接待来访,积极办理来信和举报电话。对范围内应当办理的,要认真对待,抓紧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拖延、贻误。
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不得对检举揭露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全体物价检查人员都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凡违反规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清理出物价检查队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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