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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我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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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市物价检查部门从6月开始,对全市范围内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
这次检查的重点为:政府规定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价格执行情况;以及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为:
    一、药品价格方面
    (一)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二)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规格或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有无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四)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用方面
    (一)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是否以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的实际成交价为基础,顺加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流通差率确定;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执行情况: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收费条件;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以及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性变相收取费用的;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收费。
      三、医疗服务收费方面
    (一)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二)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医疗器械,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三)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分解检查部位乱收费的。
为确保检查工作取得成效,市物检局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同时,还将结合检查工作,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帮助医药单位完善价格管理责任制,落实价格政策规定,认真执行医药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引导医药单位不断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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