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消费者、经营者及其他组织检举揭发价格违法行为和乱收费现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举报奖励实施意见。
第二条 价格举报奖励对象是指以来电、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价格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并经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证属实的有功人员。
第三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或线索,并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 奖励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资鼓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采取表扬、通报表彰、向举报人单位发表扬信等方式。奖励的实施,应尊重受奖励人的意愿,可以公开颁发,也可以单独直接发给,并严格保密。
第五条 物资奖励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一)经举报并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实,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下同)的,给予100元(含以下)的奖励;
(二)经举报并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实,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300元(含)以下的奖励;
(三)经举报并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实,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含)以下的奖励;
(四)经举报并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实,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奖励;
(五)经举报并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实,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给予1200元(含)以下的奖励;
(六)经举报并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实,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1500元(含)以下的奖励;
(七)经举报并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实,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0元(含)以下的奖励;
(八)对无违法所得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可酌情给予200元(含)以下的奖励;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再通知举报人办理有关领奖手续。
第七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同一价格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顺序以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时间先后为准。但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再次发生同一价格违法行为的,经举报并查实,可再次给予奖励。对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价格违法行为,由联名者代表统一领取奖金。
第九条 对从事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有关人员的举报给予表扬,但不给予物资奖励。
第十条 罚没收入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专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价格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对举报奖励人员的有关资料查验核实后,应密封加印存档,未经批准,不得调阅。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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